《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东照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3〕68号) 一、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1、对重点支持的产业争取列入国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东照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3〕68号)
一、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1、对重点支持的产业争取列入国家《西部地区奖励类产业目录》。对入驻合作区产业园区的转移产业法人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对在合作区产业园区投资或增资的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 2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企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企业除外) ,且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或改造升级、新产品研发、生产运营的,按其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 2%给予一次性且最高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奖励,由自治区本级、企业所在市各承担50%。
二、金融支持政策
1、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多渠道投资合作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加大力度推广资产证券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工具,盘活存量资产,增强合作区产业园区平台公司融资能力。
2、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类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设立合作区发展基金,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企业提供和拓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三、要素保障支持政策
1、支持入驻合作区产业园区企业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对亩均效益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优先保障其增资扩产,给予激励扶持;对亩均效益低、长期不达产的项目实行退出机制。
2、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双百双新”项目、专精特新”项目、国家基金投放项目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协调安排合作区产业园区所在市用地、用林、用能计划指标。
3、强化用能保障,在合作区产业园区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分类实施用能激励保障政策。优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政策措施,完善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交易相关规则。鼓励合作区产业园区积极申报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
4、支持合作区口岸、港口等建立“绿色通道”,实施跨境物流快捷服务措施,保障合作区产业园区原辅料、产成品运输畅通。在沿边、临港、连接产业园区的试点路段,对进出北部湾港和东兴、友谊关、凭祥 3 个公路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在执行减半收费政策时,再给予 9 折优惠。推进边境智慧口岸建设,加快实现边境公路口岸24小时不间断、无接触、无人化、智能化高效通关。
5、支持合作区产业园区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提升园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护航园区企业上市和拓展海外市场。支持国内外认证检测机构入驻合作区产业园“一站式”服务。区,为入园企业提供检测、认证“一体化”
四、区域协同发展支持政策
1、支持跨省(区、市)和跨市、县(市、区)建设“飞地经济”园区,对“飞地经济”园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当年度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范围,优先保障用地等各种要素配置,优先安排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
2、对广西区内“飞地经济”园区的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额、进出口额等经济指标,在合作区产业园区年度综合绩效考评时,
同时计入飞入地和飞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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