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 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但不得分割。 (三) 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在取得合法产权后按幢、层等……
(一) 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 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但不得分割。
(三) 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在取得合法产权后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以能独立使用的不动产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园区内工业标准厂房可以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 5 年。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五) 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六) 允许企业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土地,申请集中改造开发,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完善用地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依法依规办理合并登记。
(七) 各类产业用地均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
(八) 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九) 最多分 3 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 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
(十) 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十一)自治区、市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仓储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最低标准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十二)对于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用海,减半征收海域使用金;建设海洋牧场、人工渔礁等公益性事业项目免收海域使用金。大力发展深海养殖,对10米等深线外的深海养殖用海免收海域使用金。
您好,这是一条评论。若需要审核、编辑或删除评论,请访问仪表盘的评论界面。评论者头像来自 Gravat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