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 号)关于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 号)关于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 70%执行的规定,为扶持我市优势工业产业发展,对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新材料等千亿元产业项目,按不低于调整后的出让价格的75%确定出让起始价,具体如下:
(一) 项目投资总额1亿-10 亿元的(含10亿元) ,按调整后的出让价格的90%确定出让起始价;
(二)项目投资总额10亿-50亿元的(含50亿元),按调整后的出让价格的85%确定出让起始价;
(三) 项目投资总额50亿-100亿元的(含100亿元),按调整后的出让价格的 80%确定出让起始价;
( 四) 项目投资总额 100 亿元以上的,按调整后的出让价格的 75%确定出让起始价。
您好,这是一条评论。若需要审核、编辑或删除评论,请访问仪表盘的评论界面。评论者头像来自 Gravat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