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边境经济合作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20〕31 号) 新办企业税收优惠。至2025 年止,在边合区新办的以……
(一) 边境经济合作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20〕31 号)
新办企业税收优惠。至2025 年止,在边合区新办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法人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产业链龙头企业奖励。对经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带动入驻边合区上下游企业,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加工企业通关及税收便利。对边合区加工产业,尤其是以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农产品为原料进行落地加工的产业,经企业申请可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支持落地加工商品在进口环节实行“集中式”申报和“直通式”通关。对符合条件的落地加工商品,经抽取代表性样品后可先予放行,待检验合格后进行加工生产。
(二) 边民互市贸易区
边民互市贸易享受每人每天8000元以下货物免进口环节税和免进口关税的政策,仅需支付边民互市贸易下边民代扣代缴合计2.36%的税费,无需支付进口关税X%(视具体产品) 与增值税9%,极大降低企业进口产品成本。
(三)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 (实施期限 2021 年1月1 日至 2030年 12月31 日)
自 2021 年1月 1日至2030年 12月 31 日,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政策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号)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南宁、钦州、北海、防城港、百色、崇左等6市)
- 大力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允许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逐步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跨境融资、担保、定期存款业务范围和账户使用范围。逐步将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改为备案制,给予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更多便利。依托试验区各市商务部门建立进出口企业境外客户清单,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动试验区与东盟、南亚国家在跨境贸易、投资、统计、核算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将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扩大至整个试验区,并逐步将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拓展至境内外直接投资、金融投资等资本项下。建立个人跨境交易信息共享和监管平台。加强国际合作,争取建立中越两国本币直接结算机制,在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内实现货币自由兑换、自由流通。在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凭祥、东兴园区先行先试本实施意见的各项政策。
- 扩大人民币与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的特许兑换业务范围和兑换额度。扩大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业务范围,将服务对象从个人扩展到边境贸易项下的企业和个人,将业务范围从个人本外币小额兑换扩大到企业和个人在边境贸易、旅游等活动中产生的货币兑换。探索建立沿边货币兑换平台。
- 放宽人民币现钞携带限制。争取将个人携带人民币现钞出入境额度放宽到20万元。改革现钞出入境携带证制度,简化现钞携带审批和报备手续。
- 发挥境外人民币借贷、支付、保值功能。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尽快与越南央行协商修订中越两国·关于结算与合作协定争取将人民币结算的交易地域范围扩大至越南全境,结算范围扩大至所有交易活动。加强与东盟、南亚国家金融合作,鼓励东盟、南亚国家的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
- 加强与东盟和南亚国家人民币投融资合作。在试验区内开展人民币跨境双向贷款等跨境融资,探索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可兑换。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动加强与东盟、南亚国家和地区人民币投融资合作,为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开展境外人民币以贷款方式投资试验区重要产业项目试点工作。依托“中国—东盟金融合作与发展领袖论坛”等交流平台,与东盟和南亚国家金融机构开展多元化、综合性的人民币投融资业务合作。搭建银企合作平台,支持试验区内的商业银行根据市场原则,积极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服务。
- 开展境内外联动人民币产品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境内外联动人民币产品创新,积极探索开展人民币海外代付、人民币出口信用证、人民币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保函等境内外联动的人民币融资产品,扩大人民币跨境流动规模。
- 发展人民币海外投资基金。探索以“母子基金”形式设立离岸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和海外贷款业务。推动基金投资项目的定价、交易和结算优先使用人民币,通过投资股权、海外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走出去”。
- 适时推动人民币与周边国家货币的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争取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建设广西区域性银行间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挂牌交易市场,活跃人民币对东盟、南亚国家货币的银行间区域交易。
拓 - 展人民币回流机制。积极争取支持,允许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等其他试点地区关于人民币回流的金融政策适用于试验区,允许试验区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借入人民币。
- 支持东盟和南亚国家财团或法人以人民币直接投资试验区企业股权。制定东盟和南亚国家财团或法人以人民币购买试验区企业股权的实施细则,允许东盟和南亚国家财团或法人凭股权收购意向书和收购人民币资金保障证明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试验区内的企业股权收购外汇预登记,收购完成后再登记确认。将东盟、南亚国家金融机构纳入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试点范围。探索建立 RQFII 推荐制度,对承担或参与广西重大建设项目资金募集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东盟、南亚国家金融机构进行推荐。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审批的 RQFII 资格的东盟金融机构进行 RQFII 额度承诺,加快RQFII资格审批程序。
- 吸引境外机构募集境外人民币资金,在试验区内发起设立公募或私募基金。试验区各级政府要抓紧出台财政奖励等优惠支持政策,吸引境外合格机构在试验区发起设立公募或私募基金,募集境外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投资。
- 支持东盟和南亚金融机构在试验区设立机构。探索与越南合作成立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银行,引进符合条件的东盟、南亚金融机构到试验区设立外资或合资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基金、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构建银行、保险、投融资服务等现代金融体系。建立负面清单制度,给予引进的国外金融机构准入前国民待遇。建立审批、备案快捷通道,简化办事程序。
- 支持金融机构在试验区内或到东盟和南亚国家设立机构。积极参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筹建工作,争取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注册地设在广西。争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支持,适当降低金融机构到东盟和南亚国家设立机构的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支持商业银行到东盟和南亚国家设立机构,鼓励广西地方性银行在试验区增设、升级机构。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东盟和南亚已设立分支机构的作用,通过现有机构延伸和业务辐射,更好地服务试验区建设。
- 促进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发展。鼓励资质良好的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开展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增资扩股,增加信贷额度。
- 支持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试验区内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合作机构改革,在广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基础上,按照自主自愿、合法合规的原则,通过增资扩股和臵换股份等市场化方式,加强与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整合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研究推进一级法人的广西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开展民营资本组建非银控股公司作为村镇银行发起人的试点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地方法人银行增资扩股。
-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跨境并购活动提供金融服务。利用中国—东盟峰会机制,建立跨境并购项目洽谈专场,引导商业银行为跨境并购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政策性银行拓展跨境并购业务。
鼓励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试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加强科技、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协调,建立多元化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推动银行满足科技型企业多层次资金需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科技企业利率定价机制、贷款审批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扩大仓单、订单、应收账款、产业链融资以及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规模。建立健全政府、银行、保险等多方参与的科技增信机制,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作用,推动信用示范区建设,建立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科技担保及再担保体系。 -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台企业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支持政策,降低企业改制挂牌成本,支持试验区内改制规范的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到新三板挂牌交易融资,推动企业实施跨越式发展。试验区内各级政府要做好符合条件企业的统计、培训、推动工作。
- 大力发展区域性交易市场。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广西区域性股权交易所筹建工作,建成面向东盟和南亚国家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试验区内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挂牌、转让、融资以及债权、金融衍生品交易服务。探索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
- 大力发展适应沿边经济贸易发展的商品期货市场。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等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支持各期货交易所在试验区内建立商品期货交割仓库。支持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向投资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支持证券期货机构在试验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开展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 规范发展矿产权、林权、碳汇权和文化产品等要素交易市场。建立北部湾商品交易中心。推进广西文投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矿产权、林权、农产品、旅游产品和碳汇权、知识产权等要素交易市场平台。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支持跨地区和跨所有制企业并购、重组,整合行业优质资源,加快企业上市进程。修订完善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加强与东盟和南亚国家合作,协调推进试验区内企业到相关市场上市。 - 鼓励试验区企业利用境内外债券市场加快发展。将“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试点扩大到整个试验区。支持试验区内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融资。推动企业利用债贷组合方式发债融资,发挥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双重优势。积极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在国内外发行债券。争取广西 3 家城市商业银行获得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格。在完善外债宏观审慎监管制度、防范外债风险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到香港及海外债券市场发行债券。
- 支持东盟和南亚国家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争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支持,出台东盟和南亚国家金融机构在试验区设立的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等。
- 设立外资、合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推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在试验区试点。设立试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对国外资本设立外资股权基金、合资股权基金开辟绿色准入通道。出台符合试验区发展战略规划的创业风险投资重点产业及细分领域指导目录。制定推进广西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扩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资格企业范围。
- 发起设立与香港或台湾合资证券公司。争取发起试验区与香港或台湾有关机构合资证券公司,为试验区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 推动跨境保险业务合作。推动中国与东盟、东亚、南亚国家和地区在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工程保险、旅游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建立与东盟和南亚国家保险监管对话机制。
- 加大保险对重点项目和企业的支持力度。吸引和支持保险资金参与试验区内跨境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企业建设。拓宽保险资金来源渠道和范围,争取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投资于试验区内公路、铁路、机场、航运、电力、水利和重点园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试验区在信用风险管理、融资支持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服务力度,加强保险对海外投资项目、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及对外工程承包项目、援外项目、扩大出口贸易等领域的支持。
- 结合沿边经济实际开展特色保险服务。开展边境贸易出口业务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承保试点。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将境外医疗救援、境外医疗理赔风险管理、境外旅行综合援助保障嵌入保险产品,为试验区客户提供境外保险服务。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
- 探索符合沿边地区涉外经济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争取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进一步简化外汇收支事项审批手续,提升涉外主体资金运用效率。推动有关管理部门在获得国家充分法律授权基础上,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方式,实施投资范围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争取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着力推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外债市场等有利于广西涉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改革政策在试验区先行先试,全面推进外汇管理服务便利化。
- 简化外债登记和外汇资本金结汇程序。争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支持,允许试验区扩大短期外债指标规模,争取尽快实现在试验区内注册的中资、外资企业可自主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简化外债登记程序,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债项下所涉及的登记手续。
- 适时推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争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商务部支持,允许在试验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境外投资,允许试验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在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境内投资。
- 探索推进试验区与东盟和南亚国家征信交流合作。争取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支持,研究扶持试验区征信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公平、对等原则双向开放征信市场,推动信机构“走出去、引进来”,建立中国—东盟征信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 加强与周边国家支付清算系统合作。在南宁建立跨境金融信息服务基地。争取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允许试验区内支付机构建立跨境零售支付平台,允许试验区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已获全国牌照的非法人支付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和外汇结算,促进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物流产业发展。出台促进广西第三方支付产业支持政策。
- 大力发展航运金融。加大对航运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增强广西在航运金融领域的吸引力,开展海上保险、船舶融资、资金结算、航运衍生产品等业务,为发展海上丝绸之路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服务“中国—东盟海洋经济合作试验区”建设。引进航运金融机构在试验区各港口设立分支机构,建设航运金融体系。加快航运金融产品创新,推动航运企业利用原油期货、外汇衍生产品、巨灾保险等金融工具规避风险。
- 探索沿边跨境特定币种清算的具体安排。争取把试验区纳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试点地区。研究提出中国与东盟国家支付清算一体化的实施意见。
- 建立跨境金融活动交流机制。争取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创新货币管理模式,与越南协商开展人民币离岸业务,建立境外人民币合法、快捷回流通道。与东盟、南亚国家协商建立人民币现钞管理协作机制。
- 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争取中央支持从国家层面与东盟、南亚国家签订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探索建立跨国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加强金融市场准入、监管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五) 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优惠政策
国家层面
关于支持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改革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673号)
- 支持试验区各项发展事项(包含举办各种论坛活动、建设区域医疗中心、医疗科研机构、实验室等,以及允许“药食同源”物质免领进口药品通关单)
- 支持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举办国际医学创新合作论坛、中国—东盟药品合作发展高峰论坛、中国—东盟传统医药论坛、中国—东盟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合作论坛等,构建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东盟国家在医学、药品、传统医药、食品健康领域技术交流与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开展公共卫生领域政策对话,促进国际医学交流与合作。
- 支持试验区建设区域医疗中心、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库等公共卫生项目,提升区域性疫病防控救治能力。依托优质医疗卫生资源,针对广西及东盟国家区域性典型疾病和重大传染病等开展研究,强化应急救援、疫情防控等领域合作。开展国际卫生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 支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属(管)的公立医院、技术机构,探索与试验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开展技术、管理指导与合作等。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奖酬不受原单位绩效总额限制。
- 支持国内高水平大学与国外知名高校在试验区开展高水平医药类中外合作办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部负责)支持试验区建立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储备中心、种质资源基地。试验区经防城港市各口岸进口的实验动物活体,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研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方法,将实验动物进口审批委托下放给广西实施,由自治区林业局审批行政许可,由国家濒管办广州办事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仅限试验区内科研使用。海关实施检疫,给予快速通关放行。
- 支持在试验区建设医药领域广西重点实验室,推动指导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 支持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与试验区共建国际医学医药研究共享实验平台。对进口的医学和医药研究相关的试剂、耗材与仪器等,给予优化审批流程,快速通关放行。
- 支持试验区与国际先进医药企业合作。对属于国家鼓励仿制药品种,符合相关法规及技术要求的,在试验区可以使用该药品在上市国家获得的研究数据申报注册。
- 支持试验区内确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区域设立综合保税区,提升试验区医药贸易、合作研发水平。
- 在防城港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满足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相关评估条件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增设防城港市为药品进口口岸城市,并办理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进口通关备案工作,支持广西食品药品检验所申请成为生物制品进口口岸检验机构,加强试验区产业发展服务能力建设。
- 支持防城港市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 支持防城港市创建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创新传统医药产业发展模式。
- 推动试验区内企业将纳入食药物质目录及试点物质的传统医药经典名方(列入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的除外)开发营养健康食品,仅限在试验区内生产经营。
- 支持试验区对我国尚未批准为新食品原料,但在国外有长期食用历史的传统食品原料开展研究,对试验区内企业申报的原料给予优先审查。支持试验区依托国家级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权威机构,建设面向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东盟国家食品安全与营养创新平台。强化对食品营养健康产业的支撑和引领,进一步加强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东盟国家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领域的交流和务实合作。
- 允许试验区根据我国的食药物质目录,以食品用途申报进口国家进口的相关物质,免领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试验区内进行食品加工生产经营。
防城港市层面
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项目落地优惠政策》(防政规〔2022〕3号)
认定奖励: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国家级、 自治区级、市级的医学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设备扶持:在建期医学实验室新增重大关键仪器设备的,一次性给予实验室仪器购置总费30%的资助,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获奖资助:医学实验室实施产学研一体化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200万、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广西科学技术奖特别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50万、30万、10万元的奖励。
(六) 北部湾经济区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电子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专业运输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 年至第 2年免征、第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冷链物流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企业员工财政奖励。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航运经纪、中介服务企业的员工,开展船舶交易、航运法律咨询服务所产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中,按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各自税收比例分别承担。
金融发展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
高层次人才财政奖励。对新落户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的年薪 30 万元以上(含)的生产型企业专业技术骨干,以及年薪50万元以上(含) 的金融、保险、证券等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按其上一年 (自然年)在经济区内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前3年补贴80%、后2年补贴60%。每年兑现一次,兑现时间为次年的3月31日前(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企业在职员工)。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
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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