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为支持广西东兴产业园区的发展,国家、自治区层面都给予了特殊的优惠政策支持。 当前,广西东兴产业园区享有综合保税区、自贸区税收减免,总部企业、……
1.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为支持广西东兴产业园区的发展,国家、自治区层面都给予了特殊的优惠政策支持。
当前,广西东兴产业园区享有综合保税区、自贸区税收减免,总部企业、龙头企业奖励以及急需人才所得税减免等一系列配套优惠政策。
对入驻广西东兴产业园区的新办产业法人企业,自企业入驻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广西分享部分。加大了对制造业企业、企业高管和人才扶持补贴力度。
对 2023——2026 年产业园区制造业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上划中央部分,由当地结合实际统筹安排给产业园区,用于重点支持发展的制造业企业的补助、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物流补贴等。对2023——2026年产业园区企业从业人员薪资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上划中央部分,由当地根据实际统筹用于产业园区发展,可用于对重点支持发展的制造业企业的高管和人才的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或用于扶持重点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等。
同时,还针对产业园区不同类别企业,在税收减免、增值税抵减、研发费用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优惠扶持。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7号)
-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免五减半”。2023—2030年,对入驻产业园区的转移产业法人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要素综合保障支持。对经自治区认定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以及“双百双新” “专精特新”等项目,给予用地、用海、用林、用能等指标重点保障。逐步推广工业用地“标准地+协议制+承诺制” “净地交付” “产业链供地”用地模式,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地模式。对东部地区落户合作区的重大制造业项目,推动实行产能等量置换或按比例置换、污染物排放指标单列考核或随项目转移。在产业园区开展电力、天然气行业市场化改革,持续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争取将明确涉及使用海域的项目整体纳入国家重大项目范畴。
- 优化服务环境。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 “承诺审批” “先建后验”等改革措施,推行“容缺受理制”和“告知承诺制”等审批机制。合并办理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全面实行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多评合一”。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简化环评内容,推行同类项目打捆环评。
- 提升通关便利化。推动互市贸易落地加工商品在进口环节实行“集中式”申报,实施“附条件提离” “先放后检、定点加工” “实验室优先检测”等通关便利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落地加工商品,经抽取代表性样品后可先予放行,待检验合格后进行加工生产。实施原油和铁、铝、铬、锰等大宗矿产品进口“先放后检”措施。
- 金融支持。引进期货交易所在合作区设立期货交割仓库,支持外资银行在合作区设立机构。支持合作区稳慎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业务。支持合作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银税互动等融资模式,支持发起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科创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采取境外发债、境外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直接融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境外低成本资金,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区内企业兼并重组,以特许经营等模式参与广西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68号)(实施期限2023年 10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 组合优惠政策,重点支持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入驻合作区产业园区,对具有显著引领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为企业提供全周期跟踪服务。
- 对在合作区产业园区投资或增资的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 2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企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企业除外),且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或改造升级、新产品研发、生产运营的,按其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且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奖励。
- 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 “双百双新”项目、 “专精特新”项目、国家基金投放项目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倾斜安排合作区产业园区所在市用地、用林、用能计划指标。
- 创新人才引进及相关运营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分红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大力吸引国内外各类人才。对在合作区产业园区工作的企业高管、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其工作所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计算的税额部分,相关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贴。鼓励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上述人才子女教育、就医等优先给予支持。
- 支持广西区内外高等院校人才培育与合作区产业园区发展相衔接,对合作区产业园区联合国内高校组建产业发展研究院(学院) ,在园区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骨干企业培训中心、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职业技能培训平台,自治区相关部门对上述项目统筹予以经费支持。
- 支持合作区口岸、港口等建立“绿色通道”,实施跨境物流快捷服务措施,保障合作区产业园区原辅料、产成品运输畅通。在沿边、临港、连接产业园区的试点路段,对进出北部湾港和东兴、友谊关、凭祥 3 个公路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在执行减半收费政策时,再给予 9 折优惠。推进边境智慧口岸建设,加快实现边境公路口岸24小时不间断、无接触、无人化、智能化高效通关。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有效期2019年8月 3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新设企业奖励。符合条件的新设制造业、服务业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新设立的贸易类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对新经济服务平台类企业、电商企业、区块链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符合产业布局、环保、能耗要求的新设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50%—70%予以奖励。对新设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0%予以奖励。利用西部陆海新通道出海出边的企业获得的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比率可再提升5%。对开展片区开发的战略合作伙伴,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70%予以奖励。
- 总部经济奖励。对各片区引进的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商务部认定或备案)、行业领军企业(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隐形冠军(在某一细分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及大型央企等总部企业,以及区域性总部(履行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或省份综合管理职能的企业法人)、功能性总部(履行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内的,按1%给予补助;5000万元至2亿元的,按2%给予补助; 超过2亿元的,按3%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落户开办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分5 年支付,每年支付 20%。对新设立的上述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 5 年内,以其对地方经济贡献予以奖励支持,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予以奖励; 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500 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
- 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对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的上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地产)在各片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止类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 新设立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奖补。对新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对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等中后台服务机构给予最高 500 万元落户奖励。对新设的开展权益类交易平台企业予以最高300 万元奖励。对新设的总部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70%予以奖励。对各片区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给予累计最高1亿元补助。
- 招商引资企业奖励。对招商引资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70%及以上的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上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地产)注册经营,给予龙头企业最高3000万元奖励。
5.《关于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组通字〔2021〕144号)
- 急需紧缺人才财税奖励。对于自治区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年薪。对于自治区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安家费。对引进的外籍人才、港澳台地区人才再给予 6 万元安家补贴。五年内对认定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实际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最高100%给予奖励。支持用人主体依托第三方引进人才,并给予最高 100万元奖励。
- 普适性优惠政策《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 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 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 3 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 高新技术企业及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 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 2 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 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 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及总部企业项目中介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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