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68号) 有效期: 2023年10月 1日至2030年12月 31 日 1.重点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68号)
有效期: 2023年10月 1日至2030年12月 31 日
- 1.重点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化化工、新能源材料、金属新材料、新型生态铝、能源、光伏组件、玻璃、医药食品、东盟特色产品加工、纺织服装、高端纸业、玩具、绿色家具家居、制造服务业等产业。重点承接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城市群等重点区域产业梯次转移,积极引进境内外产业投资项目。禁止承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支持央企和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投资参与合作区产业园区建设运营。
- 2.税收优惠政策。对重点支持的产业争取列入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对入驻合作区产业园区的转移产业法人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3.外资优惠政策。对在合作区产业园区投资或增资的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企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企业除外).且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或改造升级、新产品研发、生产运营的,按其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且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奖励。
- 4.中介机构奖励政策。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以及《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 5.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区产业园区平台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其通过境外发债、境外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直接融资等方式,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科创债进行直接融资,多渠道筹集低成本资金。
- 6.要素保障。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 “双百双新”项目、 “专精特新”项目、国家基金投放项目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保障。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供应,推行“标准地协议制承诺制”用地模式。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推动工业、研发、商业、商务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局、协同发展,促进集约高效用地。支持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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