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有效期: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高……
(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有效期: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1.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条件企业。对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包括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 6 个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 内新注册开办,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 2.工业企业。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以经济区内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工业企业, 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 60%以上(含)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 3.电子软件企业。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 4.小型微利企业。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 5.新设加工型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经济区内距离陆地边境线0-20 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 6.500 强企业。对经济区内新引进的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 7.总部企业。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或从经济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根据营业收入规模、实缴注册资本、经济贡献等,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补助和研发补助。对扩大经营和员工规模,提升能级的,根据其营业收入规模和经济贡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 8.物流企业。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专业运输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 年至第 2年免征,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冷链物流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航运经纪、中介服务企业的员工,开展船舶交易、航运法律咨询服务所产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中,按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 9.金融业。对在经济区内注册、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自治区财政按规定分阶段给予 300 万元的奖励和 500 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
- 10.人才激励。对入选国家重大人才项目的专家,在聘期内按每年 20万元、总计最高 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特别优秀的可以提高到每年30万元、总计最高150万元。对新落户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的年薪30万元以上(含)的生产型企业专业技术骨干,以及年薪50万元以上(含)的金融、保险、证券等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按其上一年(自然年)在经济区内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前3年补贴80%、后2年补贴60%。
(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修订)》(北部湾办发〔2022〕13号)
有效期: 2022年2月 16 日至2025年 12月31 日
- 1.航运等企业奖励。2021 年 1月 1 日以后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主营业务为航运交易、航运保险、航运金融、航运信息与咨询、海事法律与仲裁、邮轮游船游艇旅游、航运经纪、保税燃油供应、船舶管理、集装箱拆拼箱、船员劳务等,实际开展上述主营业务一年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80%以上的机构和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在北部湾经济区直接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在北部湾经济区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在北部湾经济区直接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5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在北部湾经济区直接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 2.外贸集装箱航运企业奖补。2021 年 1月 1 日以后新开行的外贸集装箱近洋航线,按以下原则确定补助标准:
(1) 对新开行广西北部湾港至香港、澳门班轮航线,保持每周开行一航次以上的,第一年给予每航次补贴5万元,第二年给予每航次补贴4.8万元,第三年给予每航次补贴3.84万元,每条航线每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当年度在广西北部湾港完成吞吐量超过 10000TEU 部分,按 100 元/TEU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已享受西部陆海新通道“天天班”补助的,不纳入本细则补助范围。
(2)对新开行广西北部湾港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近洋外贸集装箱班轮航线,使用 500TEU 以上船型,开行 45 航次/年以上的,第一年给予补贴350万元,第二年给予补贴280万元,第三年给予补贴224万元。开行20航次/年以上不足 45 航次/年的,按比例补助。在广西北部湾港年度完成吞吐量超过20000TEU部分,每增加2000TEU补贴40万元,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增航线连续补助不超过 3 年。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地设区市财政各安排 50%。原有稳定运行航线不得取消后重新开通航线申请此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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