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一)《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高质量发展补充政策〉的通知》(钦政规〔2020〕3号) 有效期: 2020年2月19日至2024年12月31 日 1.……
(一)《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高质量发展补充政策〉的通知》(钦政规〔2020〕3号)
有效期: 2020年2月19日至2024年12月31 日
- 1.企业注册。对钦州港片区内新注册的企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一次性全额补贴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发票专用章刻制费。
- 2.国际贸易。对钦州港片区内注册的企业,其年进出口额超过2亿美元且同比增长达到当年钦州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速要求的,该年度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3.港航服务。对钦州港片区内注册的企业,入驻北部湾国际门户港航运服务中心,开展货运代理、报关代理、船舶代理、船舶供应、船舶登记、船舶交易、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信息、海事法律等港航服务,并被钦州港片区管理机构认定为航运物流区域总部或运营中心的,给予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内办公用房和办事窗口的租金、物业费及网络费的全额补贴; 被钦州港片区管理机构认定为一般港航服务企业的,给予建筑面积 50平方米以内办公用房和1个办事窗口的租金、物业费及网络费的全额补贴。对钦州港片区内注册的企业,开展港航服务且当年经钦州港片区管理机构评定为优质港航服务企业的,每家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评出10家以内优质港航服务企业。
- 4.进口汽车。对钦州港片区内注册的企业,从钦州口岸进境报关进口汽1至1000辆部分,每辆给予2000元的物流成本补贴; 超过1000辆部分,每辆给予3000元的物流成本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本款补贴总额500万元以内。进口汽车3C认证政策。对钦州港片区内注册的企业,自主申请并取得进口汽车 3C 认证证书(不含改款、换代、不同排量认证) ,给予每个车型 15 万元的认证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本款补贴总额 150万元以内。为第三方汽,车贸易企业提供进口汽车开证、押汇等金融服务的企业,每辆给予 500 元的服务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本款补贴总额150万元以内。
- 5.冷链物流。对钦州港片区内注册的企业,其往返钦州港的西部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铁路冷藏集装箱重箱,在享受自治区相关支持政策基础上按不同运输距离给予额外的物流成本补贴,其中:运输距离 200 公里至 500公里按200元/40英尺集装箱、运输距离500公里至1500公里按400元/40英尺集装箱、运输距离超过 1500 公里按600 元/40 英尺集装箱给予补贴。进口肉类和水产品政策。对在钦州口岸进境并在钦州口岸报关或以钦州口岸为第一入境口岸转关至其他指定口岸的进口肉类和水产品,企业第一次经钦州口岸进口的,给予该批次每吨 200 元的物流成本补贴; 企业非第一次进口的,对其当年进口量超过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给予每吨 100 元的物流成本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本款补贴总额100万元以内。
- 6.跨境电商。对钦州港片区内注册运营的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其年度平台交易额达2亿元、10亿元、3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7.融资租赁。对钦州港片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其实际租赁物进口额给予每美元0.01 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本条奖励总额 200万元以内。
- 8.期货交割。对钦州港片区内注册的企业,其在钦州范围内的仓储设施新取得国内外期货交易所的商品期货交割库资格并正式开展业务运作的,每个品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本条奖励总额 150万元以内。
(二) 《中国(广西) 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深化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 (自贸钦管发〔2020〕39号)
有效期: 2020年12月18 日至2024年12月31 日
- 1.新设立外资企业奖励。对钦州港片区挂牌(2019年8月30日,含)以来在钦州港片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登记注册并按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完成初始报告起半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 2.外资企业增资进资奖励。外资企业自钦州港片区挂牌(2019 年 8月30 日,含) 以来在钦州港片区设立或已设立的企业,没有超过正式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或行政批复性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对其 2019年8月 30 日(含) 以后利用商务口径实际到位外资向钦州本地供应商采购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按照该部分固定投资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 3.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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