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规〔2019〕6号) 有效期: 2019年6月 21 日至2024年6月21 日 1.办公补贴。落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规〔2019〕6号)
有效期: 2019年6月 21 日至2024年6月21 日
- 1.办公补贴。落户钦州华为数字小镇,承诺3年内本地纳税总额累计达到一定额度的,前5年按以下标准给予优惠:额度达到100万元—900万元(含100万元)的,可按人均10平方米的面积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最高不超过600平方米) ,超出部分按不高于 15 元/平方米/月进行收取; 额度达到900万元—3000万元(含900万元)的,优先免费提供钦州滨海新城白石湖片区兰亭街不高于600平185方米的办公场所,超出部分按不高于15元/平方米/月进行收取; 额度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优先免费提供钦州滨海新城白石湖片区兰亭街不高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超出部分按不高于 15 元/平方米/月进行收取。在钦州华为数字小镇以外的钦州市指定场所租用办公用房,且经营满 1 年的新落户大数据关联企业,经认定,在大数据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对其上年度场所租金进行补贴,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100%、80%、50%的租金补贴,期限为3年,办公用房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 2.贡献奖励。新落户钦州华为数字小镇的大数据关联企业,年度税收达到一定额度的,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扶持,期限为 5 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达到50万元—200万元(含50万元)的,按照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钦州市地方留成额度的40%给予奖励。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达到 200 万元一8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照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钦州市地方留成额度的60%给予奖励。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达到 800 万元—3000 万元(含 800万元)的,按照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钦州市地方留成额度的80%给予奖励。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钦州市地方留成额度的90%给予奖励。
- 3.运营补贴。 (1)宽带补贴:新落户钦州华为数字小镇及钦州市其他指定场所的大数据关联企业日常运营所产生的宽带费,第一年按实际宽带费成本的 30%给予补贴,第二年按实际宽带费成本的 15%给予补贴,期限为2年。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用电补贴:新落户钦州华为数字小镇及钦州市其他指定场所的大数据关联企业日常运营所产生的电费,第一年按实际电费成本的 10%给予补贴,第二年按实际电费成本的5%给予补贴,期限为2年。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元。 (3)云服务补贴:本地企业购买本地云服务的,按以下标准补贴:云服务费用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给予云服务费第一年100%、第二年 80%、第三年50%的补贴,超出30万元的部分给予第一年50%、第二年40%、第三年 30%的补贴。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为3年。
- 4.创新奖励。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立本地与大数据产业相关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经认定,获批为国家级、 自治区级、市级科研机构的,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在钦州市新注册并获得 IDC资质认证的企业,从大数据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5.“上规入统”奖励。钦州市新落户和存量的大数据关联企业首次达到“上规入统”标准的,从大数据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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