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政策(暂行) 〉的通知》(钦政办规〔2019〕11 号) 有效期: 2019年11月 22 日至2024年11 月 22 日 1.民办……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政策(暂行) 〉的通知》(钦政办规〔2019〕11 号)
有效期: 2019年11月 22 日至2024年11 月 22 日
- 1.民办学校教学建筑补助。对新建的民办学校按新建教学建筑面积12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所学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租赁校舍新办学的民办学校按租赁教学建筑面积60/㎡/年的标准,连续3年给予补助; 合同租金低于 60 元/㎡/年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助,单所学校租赁校舍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2.民办学校经费补助。对实施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参照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费用,资金来源为上级资金和同级财政资金。在此基础上,对因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不足,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提供义务教育学位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购买学位实际招生人数按当年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 50%给予补助。经自治区教育厅评估认定的多元普惠幼儿园,给予生均每学年 100元的补助。
- 3.民办学校贴息补助。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不含高职高专院校和本科院校)因改(扩) 建学校资金不足需向银行贷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并竣工验收,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计算的贷款实际发生利息给予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1)经批准设立在市主城区办学2年以上; (2)改(扩)建后达到本政策第二条规定的办学规模; (3)幼儿园改(扩)建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或教学设备采购达到30万元以上,中小学校、中职学校改扩(建) 投资达到300万元以上或教学设备采购达到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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