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政策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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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钦州市建设“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枢纽城市人才支撑若干措施》 ( 钦办发〔2019〕17号) 有效期:从2019年12月27日起实施 1.支持人才团队在钦创办科技创新型企业,经……

《钦州市建设“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枢纽城市人才支撑若干措施》 ( 钦办发〔2019〕17号)

有效期:从2019年12月27日起实施

  • 1.支持人才团队在钦创办科技创新型企业,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评审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确定为资助对象后,市财政给予人才创业资助资金50万元。往后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超过1000万元的,市财政按10%比例给予人才创新创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2.企业全职新引进1名自治区A、B、C、D、E层次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引进单位50 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引才奖励。企业引进或培养年薪30万元(税前)以上的人才,由同级财政按其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1:1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最长为5年。
  • 3.对获得批准同意的柔性引才项目,劳动合同报酬总额在20 万元以上的,按劳动合同报酬总额的 20%对引才单位进行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4.支持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的,按照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 2%奖励项目第一主持人,最高为 10 万元。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人才及团队,按国家和自治区同等额度的奖金给予奖励。支持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以及专利成果来钦转化,吸引一批已结题、未转化的成果在钦产业化应用,每成功转化一项(即批量生产转化产品,产值 1000 万元以上)奖励 50万元,按照“四六分成”分别奖励知识产权人和转化单位。
  • 5.对成功创建上述国家级、 自治区级人才发展平台的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奖励金额的 10%予以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级、 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经认定后按照国家、 自治区奖励金额的 10%给予补助。对国内外大中型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迁入我市或在我市设立子公司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
  • 6.对符合我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并与我市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全职服务协议的新引进人才,以及由我市相关单位委托培养并承诺回钦服务5年以上的博士研究生,给予生活补贴,其中:正高级职称获得者、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且有副高级职称者、出站博士后30万元(税后,下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副高级以上职称获得者25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15万元, “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海外知名高校(世界排名前500,参照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和《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下同)获得学士学位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以及技师8万元,其他经认定有发明专利、自主知识产权或特殊才能且年薪18万元(税后) 及以上的企业急需紧缺人才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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