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政策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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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等 5 部门关于印发〈灵山县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灵发改规〔2022〕1 号) 有效期:2022年7月22日印发实施,适用于2022年1……

《灵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等 5 部门关于印发〈灵山县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灵发改规〔2022〕1 号)

有效期:2022年7月22日印发实施,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

(一)建筑业发展激励措施。

  • 1.鼓励企业提质增效。县内建筑企业资质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2.对县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当年迁入灵山县,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我县的,迁入期满一年后,给予奖励。其中,只有一个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 100万元,分5 年兑现,每年20万元,同时具有2个及以上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则给予200万元奖励,分5年兑现,每年40万元; 只有一个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 50 万元,分5年兑现,每年 10万元,同时具有2个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则给予100万元奖补,分5年兑现,每年20万元。
  • 3.对县外具有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企业当年迁入灵山县,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0万元以上,并且作为我县新增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上规入库,经营期满一年后按企业经营对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补限额50万元。
  • 4.鼓励民营投资企业选择灵山县建筑业企业。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发包给灵山县本地建筑业企业,按档级递增给予奖励。工程施工合同价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基础档次)的项目发包给灵山县本地建筑企业,则给予投资企业奖励30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价在基础档次上每递增1000万元,则给予投资企业在基础档次奖励上增加3万元,奖补上限不超200万元。
  • 5.鼓励企业上规扩产。 (1) 对年产值达到5亿元(含本数) ,且年度经济贡献达到2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给予奖励。(2)对年产值达到10亿元,且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奖励。(3)对年产值达到15亿元,且年度经济贡献达到7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2%给予奖励。
  • 6.给予在库规上建筑企业产值贡献奖励。(1)年产值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在库建筑业企业每季度产值与去年同期比增速达 15%以上且年度建筑业产值与去年同比增速达30%,每个季度给予1万元奖励。 (2)年产值1 亿元(含本数) 以上的在库建筑业企业每季度产值与去年同期比增速达25%以上且年度建筑业产值与去年同比增速达 50%,每个季度给予 2 万元奖励。

(二) 工业发展激励措施。

  • 1.鼓励企业提质增效。对列入考核年度成本费用调查框内规上工业企业的年报指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每家给予奖励5万元:(1) 当年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 30%; (2) 增加值率达到 25%以上; (3)增加值率同比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
  • 2.年度新增上规入统工业企业扶持。 (1) 给予一次性奖励 3.5万元。(2)企业自上规当年起三年内,按照企业每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资金奖励。其中:第一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年分— 140 —
    别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 3.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本数,下同)、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扶持。对原有年产值亿元以上且同比有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以下标准扶持奖励:(1)年产值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2)年产值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 (3)年产值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企业,每家奖励4万元。(4)年产值15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5)年产值20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 10万元。
  • 5.用电补贴。从2022年1月 1日起,单户工业企业月生产用电量超过200万千瓦时的,增量部分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用电补贴0.02元/千瓦时(国家产业政策目录中属“两高”行业的企业除外)。
  • 6.县域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扶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进行技改升级的项目,且购进新的单项设备价格在 200 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含税价)的,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5%的补贴,单家企业(集团)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 7.企业挂牌上市补助。拟上市(挂牌)的企业获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并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股份制改造协议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股份制改造经费补助50万元。股份制改造成功后,除享受自治区、钦州市的补助优惠政策外,对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通过“一事一议”给予奖励扶持。

(三) 规上服务业发展激励措施。

  • 1.给予新增入库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 (1)对年内发展的新增入库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一年,则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培育新增上规入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企业会计或统计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元。
  • 2.给予在库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贡献奖励。 (1)增速奖励:在库企业1—2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20%以上,给予3万元奖励; 1—5月、1—8月、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分别达到25%以上的,每个季度给予4万元奖励。 (2)年度营业额首次超过以下标准的,实行一次性规模奖励:在库企业年度营业收入5000 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奖励;8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 给予10万元奖励; 10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3)地方经济贡献奖:对年度新增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入库后第一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四) 限上服务业发展激励措施。

  • 1.给予新增入库限上服务业企业、大个体奖励。 (1) 对年内发展的新增入库限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新增入库的法人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 对新增入库的大个体,给予奖励1.5万元。 (2) 对年度新增限上服务业法人企业,入库后第一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30%给予奖励。
  • 2.给予在库限上服务业法人企业、大个体增量奖励。 (1)对在库一年以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当年同比增速达20%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业法人企业,分别给予资金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 (2) 对在库一年以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 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且当年同比增速达20%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业法人企业,分别给予资金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3)对在库一年以上,年营业额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且当年同比增速达 20%及以上的限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分别给予资金奖励 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 (4)对在库一年以上的限上服务业企业(含大个体)销售额(营业额) 季度累计增幅同比达到 45%及以上的,给予季度增速奖励。其中:法人企业给予每户资金奖励 0.5万元/季; 大个体给予每户资金奖励0.25万元/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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