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政策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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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2020年1月10日印发实施。 1.工业厂房租赁补贴。县财政按照实际承租时间对承租企业实行单位面积定额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承租企业当年实际承担的工业厂房租金,补……

有效期:2020110日印发实施。

1.工业厂房租赁补贴。县财政按照实际承租时间对承租企业实行单位面积定额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承租企业当年实际承担的工业厂房租金,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年该企业纳税额30%,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按年拨付,补贴企业在上一年度的工业厂房租金。补贴标准:第一层5元/平方米/月;第二层及以上6元/平方米/月。申请灵山县工业厂房租赁补贴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工业生产型企业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租赁面积150平方米以上。(2)2019年1月1日以后在灵山县范围内登记注册,签订3年(含3年)以上租赁工业厂房合同(协议),且连续依法完税6个月以上的企业。(3)企业租用工业厂房实施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项目所在工业园区产业定位。(4)企业必须是直接租用业主所有的工业厂房。(5)企业在租赁合同期内不得向其他企业转租或连续闲置三个月以上。(6)纳税额度不低于80元/平方米/年(以增值税计)。(7)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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