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性服务业 52.成长性规上和限额以上服务企业奖励。对连续两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按当年营……
(一)综合性服务业
52.成长性规上和限额以上服务企业奖励。对连续两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新增量给予奖励,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100万元;对连续两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的限额以上零售业法人企业,按当年销售额新增量给予奖励,每增长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100万元。《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49号)
53.强优服务业企业奖补。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华老字号称号、广西老字号称号、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名奖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支持获奖企业开展服务提升项目建设。对新创建的自治区级标准化试点(企业类)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49号)
54.企业新获各类品牌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包含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单个产品(驰名商标)奖励100万元。获得首次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市财政分别奖励15万元;获得广西名牌产品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单个产品奖励10万元;获得广西新产品优秀成果奖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单个产品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奖励;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市财政给予主申报单位50万元的奖励;获得V类奖项的企业或组织,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玉林市品牌建设发展品牌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13号)
(二)现代物流服务业
55.示范性物流服务业企业(项目)奖补。对自治区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包括多式联运专业设施和平台建设示范项目、国家物流枢纽节点城市物流示范项目等),按照核定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物流企业来桂建设的仓储物流项目,按照核定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1500万元。重点培育冷链物流、零担货运、城市配送、网络货运等物流龙头示范企业,对当年新创建的5A、4A、3A级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用于物流项目建设。《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49号)
(三)科研和技术服务业
56.科技服务型企业奖补。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将技术中心、研发机构、设计院所组建成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支持新设立的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新设立且主营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用于相关科技服务项目建设。《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49号)
(四)数字经济服务业
57.数字经济服务贸易企业奖励。对跨境电商、服务外包、文化出口、中医药服务出口等领域数字经济服务贸易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70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玉政办规〔2021〕1号)
58.规上网络平台服务企业奖励。对新建资源要素交易、工业互联网、商品交易、科技研发、公共科技服务、建筑产业、生活性服务等平台系统并正常运营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平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最高200万元。《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49号)
59.面向东盟开展数字化建设补助。对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人工智能、数字孪生、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项目,被评为自治区面向东盟数字化示范标杆的,每年优选不超过30个,每个给予20万—50万元补助。对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运营,面向东盟开展业务的数字经济园区,以数字经济产业为主体,入驻机构并实际开展业务有30家以上的,每年优选不超过8个,每个给予50万元补助;有50家以上的,每年优选不超过5个,每个给予80万元补助;有100家以上的,每年优选不超过3个,每个给予100万元补助。对面向东盟开展服务的数字经济企业,年业务收入总额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面向东盟数字经济领域提供技术服务的重点公共平台、实验室、创新中心、研发机构,被评为自治区示范性服务平台的,每年优选不超过10个,每个给予20万—50万元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支持面向东盟的数字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数发〔2022〕9号)
(五)金融服务业
60.持牌类金融机构落户奖励。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类金融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对在广西新设立的持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
61.金融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落户奖励。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且单独设立的业务处理中心、集约运营中心、资金管理中心、金融研发中心、金融数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销售中心等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
62.新增证券期货分公司奖励。对在广西新设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自治区级区域管理型分公司,在持续经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按照其人员配置、地方贡献和上年度执业情况等,给予证券分公司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期货分公司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在广西设立多家分公司的,原则上获得相关扶持政策的分公司不超过1家;已在广西登记注册的营业部变更为分公司的,参照执行,并综合考虑对广西服务增量情况确定奖励资金。《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号)
63.新型金融机构落户奖励。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新型金融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
64.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奖励。对以公司制形式在广西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以合伙制形式在广西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其募集资金规模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对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际募集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际募集金额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
65.金融科技机构落户奖励。对金融要素市场、持牌类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在广西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金融科技实验室等,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
66.面向东盟证券期货服务基地落户奖励。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等在广西设立的面向东盟服务基地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
67.新设证券期货广西服务基地落户奖励。对依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及经认定的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在广西设立自治区级服务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号)
68.金融机构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奖补。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和面向东盟证券期货服务基地,在广西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购房房价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其年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年限不超过5年,单家机构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
69.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及资产证券化产品补助。对广西区内登记注册企业,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REITs等产品,以及通过经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分别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发行绿色、扶贫债券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号)
70.企业上市融资奖补。对广西区内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600万元。其中:在广西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改制经费补助2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上市审批或注册部门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广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广西区外A股正常经营的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入广西且满一年,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的广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号)
71.“新三板”挂牌奖励。广西区内登记注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在精选层挂牌的,奖励100万元;在创新层挂牌的,奖励80万元;在基础层挂牌的,奖励50万元。已挂牌公司晋升层级的,按照相应层级奖励标准补差奖励。同一公司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号)
72.高层次人才奖励。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总部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其从广西区外引进、年薪为上年度全区金融业平均工资奖金等现金类收入(按应纳税所得额口径计算)10倍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且在广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每年按个人当年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期限3年。《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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