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政策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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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一)土地保障 82.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保障。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及“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清单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用地指标核销制,由自治区统筹保障用地。……

(一)土地保障

82.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保障。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及“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清单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用地指标核销制,由自治区统筹保障用地。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的过渡期,急需开工建设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在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内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用地规模约束性指标不突破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确实无法通过以上途径保障的,可依法依规调整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同时,对于符合产业规划以及市场准入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保障项目合理的用地需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2022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号)

83.自治区优先发展工业项目土地保障。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以上情形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253号)

84.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改进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方式,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

85.强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精准保障。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真实有效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各地争取将更多项目列入国家及自治区重点保障项目清单,由国家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实行用地指标核销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单列33个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设区市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产业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3号)

86.实施规划过渡期特殊政策。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的过渡期,指导急需开工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在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内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约束性指标不突破的前提下)选址。对选址不在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内,但已列入同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或行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形的,允许依法依规调整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产业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3号)

87.鼓励优先使用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从事科技研发、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对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可不计容。对土地用途变更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产业、新业态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产业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3号)

88.采取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各类产业用地均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产业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3号)

(二)电力支持

89.涉农民营企业用电支持。纳入涉农企业名录的民营企业,其生产用电符合国家和广西销售电价分类中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严格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也可以继续执行原单一制电价。用户变更单一制、两部制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变更后执行时间不能低于半年,一个自然年内变更次数不能超过两次。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用电定金。《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2018〕43号)

(三)金融支持

90.桂惠贷支持。2021—2025年,每年整合全区各级各部门涉企财政专项资金40亿元,作为2000亿元规模的“桂惠贷”财政贴息资金,通过补贴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直接按降低2%或3%后的利率向注册地在广西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4∶6比例分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和金融统筹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0〕100号)

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当年新发放且符合条件的贷款按照2或3个百分点利差比例进行补贴。产品包括普惠性服务产品(经营贷、首次贷、信用贷)、实行名单制服务的产品(三企入桂贷、技改贷、科创贷、通道贷、三农贷、贸易贷等)。《关于深入开展“桂惠贷”支持广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0〕92号)

91.园区企业担保优惠。推广“园企振兴担”等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在保本微利、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1%以下。《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工信企业〔2022〕110号)

92.民营企业贷款优惠。“桂惠贷”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三企入桂贷”“技改贷”“通道贷”“三农贷”等实行名单制服务的产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由金融机构直接按降低2个或3个百分点后的利率发放优惠贷款。《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23号)

93.民营企业担保费率优惠。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1%以下,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1.5%以下。《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23号)

94.核心企业奖励。对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与中征平台进行接口对接的核心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供应链票据签发量从高到低排名靠前的10家核心企业按照签发量的0.2%给予奖励,单户最高50万元。《关于规范广西供应链金融发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桂财金〔2021〕105号)

95.信息服务平台奖励。对广西区内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且直接接入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的信息平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信息平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直接接入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关于规范广西供应链金融发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桂财金〔2021〕105号)

96.第三方专业机构奖励。对与3家以上金融机构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其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单家机构最高为50万元。《关于规范广西供应链金融发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桂财金〔2021〕105号)

97.金融机构奖励。对年度供应链融资规模从高到低排名靠前的10家金融机构进行通报表扬,给予第1名工作经费补助40万元,给予第2—5名工作经费补助各30万元,第6—10名工作经费补助各20万元。《关于规范广西供应链金融发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桂财金〔2021〕105号)

98.融资租赁财政补贴。在区内设立并在区内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助;为区内其他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照当年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0.5%给予补贴;申请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单个融资租赁企业当年获得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每家融资租赁企业享受该补贴政策的期限为5年。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与实际放款金额不一致的,以融资租赁实际放款金额的1%或0.5%给予融资租赁补贴。《关于做好2021年度融资租赁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桂财金〔2022〕24号)

99.企业股份制改造补助。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广西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挂牌)的后备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改制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措施的通知》(玉政办规(2021)3号)

100.企业上市奖励。①对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拟上市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费200万元。②拟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实现IPO(首次公开发行)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措施的通知》(玉政办规〔2021〕3号)

101.上市企业迁入我市奖励。玉林市外正常经营的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玉林且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玉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享受奖励后不满10年从玉林迁出的,应退回此项奖励资金。《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措施的通知》(玉政办规〔2021〕3号)

102.上市企业融资资金投入我市奖励。上市企业将在资本市场所募集资金的60%以上在我市内投资的,按其在玉投资额的万分之五由市财政给予奖励。《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措施的通知》(玉政办规〔2021〕3号)

103.挂牌奖励。①拟挂牌企业申请材料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的,可申请一次性奖励30万元。②拟挂牌企业在新三板正式挂牌的,给予不超过7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在创新层挂牌的奖励70万元,在基础层挂牌的奖励50万元。《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措施的通知》(玉政办规〔2021〕3号)

104.进档升级奖励。①新三板挂牌企业从基础层进档为创新层的奖励20万元。②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奖励100万元。以上新三板挂牌融资奖励,市本级企业的奖励由市本级财政负责;县(市、区)企业的奖励,由市级财政负责50%,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负责50%。③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除北京证券交易所外)上市的,可按照前述规定享受企业上市的奖励支持。《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措施的通知》(玉政办规〔2021〕3号)

105.再融资奖励。①在玉林市内登记注册的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照其融资额的0.1%给予奖励,4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②在玉林市内登记注册的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0.1%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措施的通知》(玉政办规〔2021〕3号)

106.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工具及资产证券化产品补助。对玉林市内企业,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REITs等产品,以及经认定的境外债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是年不超过80万元;对于发行绿色、扶贫债务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措施的通知》(玉政办规〔2021〕3号)

107.中介机构提供上市服务奖励。鼓励证券服务机构进驻玉林并提供相关优质专业服务。对在玉林设有证券营业部的证券机构,所服务的企业成功上市后,市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措施的通知》(玉政办规〔2021〕3号)

108.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市本级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与广西融资担保集团、广西融资再担保公司、广西农担公司的业务对接,积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和机构延伸到各县(市、区)。原则上,到2023年底,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在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福绵区均要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点,确保实现机构和业务县域全覆盖。市农担公司要在农业大县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县域下沉机构网点的规定,市财政对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点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加强协调,积极争取把市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和广西再担保体系,享受中央财政“一奖一补”政策,完善风险分担机制。《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健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21〕25号)

109.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助。建立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助机制,市财政每年按市级政府性融资机构担保费用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每家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400万元。《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健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21〕25号)

110.建立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补机制。建立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补机制,专项用于奖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发展,对满足市财政部门综合绩效考核要求等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当年担保新增业务量计算给予适当奖励。《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健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21〕25号)

111.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积极培育本地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各类资本在玉林设立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新设立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按照玉林市“引金入玉”的有关奖补政策给予奖励。对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玉林市开展针对中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的担保业务,可由市县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补助。允许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符合市级政府性担保公司准入条件前提下与其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健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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