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商引资项目 138.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
(一)招商引资项目
138.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139.高新技术企业及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140.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9〕11号)
141.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总部经济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总部经济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9〕11号)
142.外资企业、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奖励。①自2019年1月1日(含)起,对新引进的年实际利用外资额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可以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企业第一年缴纳的所有税收项目所在地政府留成部分的50%,但是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已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此项奖励;②外资企业平等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对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进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用地指标报请自治区统筹安排,给予保障;③对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在我市新设立的外资企业,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④自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新设立或已设立的但是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的外资企业,对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年实际到位外资总额超过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的,可以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房地产、股权投资、并购、债转股、投资性公司等投资领域的不纳入此项奖励范围,凡是已得过各级政府优惠奖励的不得享受该项奖励。《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兑现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玉政办规〔2020〕3号)
(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143.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144.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及总部企业项目中介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145.“招优引新”中介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9〕11号)
146.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9〕11号)
147.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9〕11号)
(三)科技创新
148.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参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自治区工作个人,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按实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的两倍给予配套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0〕27号)
149.广西科学技术奖奖励。向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200万元;向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20万元;向三大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2万元、三等奖6万元;向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20万元;向企业科技创新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100万元。广西科学技术奖奖金由获奖单位、人员按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0〕27号)
150.科学技术奖奖励。2017年以来,获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第一完成单位为玉林市法人单位,并且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应用的项目,获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按国家或自治区发放的奖金1∶1比例给予奖励。《玉林市科学技术局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获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配套奖励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玉市科〔2018〕34号)
151.瞪羚企业创新平台补助。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建设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对瞪羚企业牵头组建的、经自治区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倾斜支持。对瞪羚企业新建的、经自治区认定的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财政经费支持。《加快培育瞪羚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桂科高字〔2020〕174号)
152.瞪羚企业上市培育奖补。将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优先纳入各类上市企业培育计划。对在我国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600万元,其中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额外给予5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加快培育瞪羚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桂科高字〔2020〕174号)
153.绩优新型研发机构补助。对评价为“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由自治区财政直接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评价为“良好”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由自治区财政直接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单个机构获得自治区财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次,总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暂行)》(桂科政字〔2020〕121号)
154.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自治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桂科成字〔2021〕30号)
155.揭榜挂帅项目补助。财政资金对单个项目(技术攻关类、成果转化类)的配套支持经费不超过揭榜协议(合同)金额的25%,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玉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玉林市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156.创新平台奖补。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后补助;②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后补助;③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新认定或通过备案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后补助;④对新获得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农业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院士工作站等其他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一次性后补助,其中对国家级平台给予100万元的支持,自治区级平台给予50万元的支持;⑤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后补助。《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规〔2017〕5号)
157.玉林市科技创新优秀中小企业奖励。设立玉林市科技创新优秀中小企业奖,奖励本市上年度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小企业。由玉林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和奖品。《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科技创新优秀中小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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