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设企业税收优惠。至2024年止,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绿色化工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
1.新设企业税收优惠。至2024年止,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绿色化工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现代物流、数字经济、文化创意、医疗康养、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除特别说明外,本政策中涉企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8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广西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独立法人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规定免收或按最低标准收取。对自贸区内企业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现有工业和研发用地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规〔2022〕1号)
2.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税收优惠。在中国(南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中国(崇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试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5号)
3.新设企业奖励。符合条件的新设制造业、服务业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新设立的贸易类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对新经济服务平台类企业、电商企业、区块链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符合产业布局、环保、能耗要求的新设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70%予以奖励。对新设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利用西部陆海新通道出海出边的企业获得的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比率可再提升5%。对开展片区开发的战略合作伙伴,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70%予以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
4.总部经济奖励。对各片区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按《财富》杂志排位)、中国企业500强(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跨国公司(商务部认定或备案)、行业领军企业(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隐形冠军(在某一细分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及大型央企等总部企业,以及区域性总部(履行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或省份综合管理职能的企业法人)、功能性总部(履行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内的,按1%给予补助;5000万元至2亿元的,按2%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按3%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落户开办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对新设立的上述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5年内,以其对地方经济贡献予以奖励支持,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予以奖励;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
5.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对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的上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地产)在各片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止类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
6.新设立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奖补。对新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对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等中后台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落户奖励。对新设的开展权益类交易平台企业予以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设的总部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70%予以奖励。对各片区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给予累计最高1亿元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
7.招商引资企业奖励。对招商引资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70%及以上的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上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地产)注册经营,给予龙头企业最高3000万元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
8.急需紧缺人才财税奖励。对于自治区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年薪。对于自治区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安家费。对引进的外籍人才、港澳台地区人才再给予6万元安家补贴。五年内对认定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实际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最高100%给予奖励。支持用人主体依托第三方引进人才,并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关于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组通字〔2021〕144号)
9.外资项目奖励。对符合外资鼓励类产业且自然年内实际利用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新设或增资项目,按项目实际到位外资的2%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为2000万元。《广西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桂政办发〔2021〕122号)
10.创新研发奖励。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认定申报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对达到补助条件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1∶1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获资助资金最高为1000万元,用于项目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及产品化、产业化。《广西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桂政办发〔2021〕122号)
11.新办企业税收优惠。至2025年止,在边合区新办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法人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20〕31号)
12.产业链龙头企业奖励。对经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带动入驻边合区上下游企业,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20〕31号)
13.加工企业通关及税收便利。对边合区加工产业,尤其是以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农产品为原料进行落地加工的产业,经企业申请可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支持落地加工商品在进口环节实行“集中式”申报和“直通式”通关。对符合条件的落地加工商品,经抽取代表性样品后可先予放行,待检验合格后进行加工生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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