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和对桂林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因地制宜发展竹产业、“以竹代塑”等重要指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和对桂林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因地制宜发展竹产业、“以竹代塑”等重要指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万亿林业产业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35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竹产业创新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竹资源基地建设
(一)实施竹笋竹材丰产项目。根据适地适竹原则,支持各县(市、区)开展笋用林、材用林、笋材两用林等基地建设,特别是加快低质低效竹林改造,扩大优质竹资源总量,为竹加工产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竹资源基地建设涉及的林木采伐指标,在年度限额内予以统筹安排。
(二)打造高标准种植示范基地。科学制定纯林、混交林、林下经济等高效、标准化种植模式,引入机械化采运技术,推进笋用竹灌溉设施建设,开展水、电、路、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完善竹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经销展示等配套设施建设,打造竹林现代化作业示范基地。对种植规模3000亩以上的竹林现代化作业示范基地,协助申报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
二、支持林下经济产业发展
(三)加大特色产业扶持力度。坚持产业兴林,做好“土特产”文章,大力发展竹下茶园、食用菌、中药材种植,提高竹林利用效率,拓宽竹产业发展渠道。经营主体当年新种中药材相对集中连片1000亩及以上,或者2023年、2024年连续两年新种多年生中药材相对集中连片面积累计1000亩及以上,中药材品种种植密度、成活率等达到相应标准的(具体由桂林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桂林市稳粮食兴产业强农业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明确),每亩扶持300元,单个主体最高扶持100万元。同一地块仅扶持一次。
(四)推进林下多元复合经营模式。充分利用竹林土地资源和环境优势,积极发展竹下生态种植、养殖、采集等复合经营模式,建设一批“一亩山万元钱”竹林复合经营示范基地。对经营面积2000亩以上或者传统养殖品种年产值3000万元以上、特种养殖品种年产值1500万元以上的竹林复合经营示范基地,协助申报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
三、支持竹产业园区建设
(五)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建设现代竹产业园区,鼓励相关企业入驻产业园区,形成具有桂林特色的竹产品加工、交易、仓储和物流中心。支持产业园区建设用于出售或者租赁给竹加工企业的工业标准厂房,对2021年1月1日后竣工的工业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后,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六城区和市属三大园区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余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六)强化用地保障。各县(市、区)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统筹保障竹产业企业的合理用地需求。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照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允许工业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总价款的50%的前提下,最多可以分三期缴纳,第二期缴纳不低于总价款的30%,一年内全部缴清。
(七)推进竹产业园区建设。对新建或者在建的面积1000亩以上,竹材年综合加工能力5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竹产化工年综合加工能力2万吨以上,或者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竹产业示范园区,协助申报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同时安排申报自治区林业产业园建设补助项目。
(八)强化金融支撑。加大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力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杠杆效应”,促进竹产业企业壮大提升。支持竹加工企业引入股权投资,对获得股权投资基金1000万元(含)以上且投资金到位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桂林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除外)。
四、支持竹产业转型升级
(九)做大做强竹加工企业。鼓励本地企业与国内优质企业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及设备,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支持竹产业企业“个转企、小升规”,对首次小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建投产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延伸竹产业精深加工链条。支持竹产业精深加工,大力培育竹炭、竹醋、竹药品、竹原纤维复合材料、竹缠绕复合材料、重组竹等新兴产业企业,提升产业价值。对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从事竹加工的企业,年度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其中,六城区和市属三大园区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余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五、支持竹产业融合发展
(十一)推进竹林康养旅游深度融合。利用优良的生态环境、健康的森林食品和深厚的竹文化底蕴开展竹林疗养,支持创建一批以竹为主题的森林康养基地、生态科普基地和自然教育基地。大力开发竹笋美食、竹饮料等特色产品,让竹产业延伸到竹类食疗、呼吸疗法等大健康产业,实现产业多元化发展。对从事以竹为主题,发展面积500亩以上、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林业生态旅游产业企业,协助申报自治区林业生态旅游地补助项目。
(十二)推进竹文化产业发展。深化竹子与历史、文化和民俗融合,支持建设一批竹文创基地、竹文化展示馆、竹主题公园,并引进手工匠人和竹文化非遗传承人,推动竹编、竹灯、竹扇、竹伞、竹雕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每年在花卉苗木交易会上举办一次竹文化、竹工艺品创作大赛,将大赛成果推荐参加“桂林有礼·旅游商品”品牌认定活动,经认定的产品将在“两会一节”等大型活动上做为桂林城市特色纪念物专有品牌推荐展出,切实推动大赛成果转化为优质经济商品。
六、支持竹产业品牌创建活动
(十三)建立健全竹产业品牌扶持政策。加强优良竹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制定桂林竹产业品牌发展战略规划。在申报、注册、评定著名商标以及商标保护方面,制定竹产业创牌扶持政策措施,对创立的竹产业品牌加大财政投入,对损害品牌的各种违法活动严厉打击,确保竹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四)积极创建竹产业区域特色品牌。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森林生态产品认证和认定的竹企业、社会团体,免费在当年的花卉苗木交易会等展销活动上宣传推荐。对首次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一个注册号)注册或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认定的企业或者社会团体,奖励5万元/个。对商标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还贷的企业给予实际贷款利息20%的贴息资助,每个项目贴息时间从银行计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20万元,当年已享受“桂惠贷”等现行财政贴息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资助。对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审定企业商标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30%给予补助,每笔贷款损失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竹产业科技创新
(十五)强化竹产业科技支撑。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大力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组建竹产业创新基地、科技创新联盟,加快竹产业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加强竹产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竹产业科技水平和产品质量。对单项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应用实现三年新增销售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按照三年中最高年度新增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补。企业每转化应用一项科技成果,只能享受一次奖补且不超过3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十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竹产业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支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经费增量2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投入强度<5%的,按照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3%核算奖补;投入强度≥5%的,按照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5%核算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增量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研发经费增量1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下企业(含因政策原因未入统的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2%核算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增量奖补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且政策有效期内只能享受2次增量奖补。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对新引进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至我市的,参照首次认定一次性奖补10万元。其中,六城区和市属三大园区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余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十七)健全竹产业人才队伍。引进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组建专业化培育、经营、采伐技术服务队伍;加大竹产业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力度,培养一批管理和技术人才。对竹产业加工企业引进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急需紧缺型高级技师,按照2000元/人·月、1000元/人·月、500元/人·月发放补助,发放期限为3年。其中,六城区和市属三大园区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余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八、支持“以竹代塑”应用推广
积极响应“以竹代塑”倡议,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加快制定桂林市“以竹代塑”行动实施方案,推进我市竹产业创新发展。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重要国际主题日、纪念日,开展“以竹代塑”公共宣传,提高公众认识。建立健全市场推广平台,推进全市“以竹代塑”产品应用。倡议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推行竹制品应用,实现含竹纤维全生物可降解袋等“以竹代塑”产品的应替尽替,并且逐步推广到住宿、餐饮、医疗等服务领域,实现竹制品应用全覆盖。
上述条款中,第(三)所需财政资金从市级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中安排。第(五)(九)(十)所需财政资金从市本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且仅支持2024年(含)12月31日前实施的项目。第(八)(十四)所需财政资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从市本级财政预算拨款。第(十五)(十六)所需财政资金从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第(十七)所需财政资金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政策与国家、自治区、桂林市现行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时,可以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优惠,涉及的相关文件如有修订或者废止,按照最新文件执行,具体实施问题由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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